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債權人 許振芳 上列債權人許振芳因與債務人靖鵬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振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漏未為前開表明,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補支票(票號:G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另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尚難認已合法提示,故應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請提出債務人靖鵬建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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