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坤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二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坤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坤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接續執行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二年二月,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二月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7241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0一年四月十八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