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6號反訴原告甲○○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