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晨峰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告國民澱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萬8,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6萬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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