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34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965號),被告經訊問後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零玖公克,含海洛因殘渣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零玖公克,含海洛因殘渣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甫於民國95年3月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詎仍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或持有,仍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8月31日15時許,在高雄縣○○鄉○○路上,將海洛因摻入香菸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8月30日19時至20時間,在其車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5年9月1日1時45分許,在為警查獲,且經甲○○同意採尿送驗始知上情,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1.09公克,含海洛因殘渣之空包裝重0.22公克)。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本件證據部分除補充:「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0510號鑑定書」、「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陳述」,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訊據被告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採取之尿液,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醫院95年9月2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姓名對照表附卷可查(見95年度毒偵字第7965號第26、27頁),另扣案海洛因1包(淨重1.09公克,含海洛因殘渣之空包裝重0.22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確係海洛因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051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見95年度毒偵字第7965號第32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甫於95年3月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其於觀察勒戒出所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應依法論科。
四、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及第2款所明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其施用海洛因之犯行,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茲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強制戒治,竟仍未戒除惡習,意志力顯然不足,非再次入監服刑不足以戒絕矯正,惟念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1.09公克,含海洛因殘渣之空包裝重0.22公克),經鑑定確係海洛因,已如前述,而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空包裝袋因已難與海洛因析離,自應視為海洛因之一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