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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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3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33號聲請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6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
20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主觀臆測法官職權行使之範疇,認法官指揮訴訟、調查順序欠當,而就系爭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指摘,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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