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4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49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