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蔡錦輝註明:
請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查報下列事項:
㈠上訴及追加之金額各為若干?㈡上訴及追加之聲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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