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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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 劉華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朱慶雲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即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法院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僅提出第三人 艾紀玲 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為證,無從憑此認定聲請人陷於無資力之狀態,此外即無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盧軍傑法官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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