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5年度台重覆字第1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5年台重覆字第1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九號聲請重審人 鄒璟 文上列聲請重審人因竊盜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確定決定(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四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否則其程式即有欠缺。又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決定機關就確定事實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之規定而言。本件聲請重審人對於本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四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核其聲請狀內之陳述,僅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就原確定決定究竟有何合於法定重審之具體事由,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林大洋法官梁玉芬法官彭幸鳴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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