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吉財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吉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吉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2月,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