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95號附民原告 吳莉娜 送達代收人 曾威凱 律師附民被告 黃信豪 上列被告黃信豪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經原告吳莉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謝昱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