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7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元,詎於到期日後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相對人未於本票發票人處簽名或蓋章,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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