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695號債權人 周鶴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秉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其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