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信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撤銷土地信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觀之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院對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乃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