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6月7日│97年6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6214號│23137號│2447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桃簡字│97年度審訴字││││第1498號│第3765號│第247號││││││││├──┼──────┼──────┼──────┤││判決│97年11月14日│97年12月30日│97年3月6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7年12月4日│98年2月2日│98年4月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