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雯雯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 律師被告新烜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薏婷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9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