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郭楊阿 對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