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87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黃雅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麗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有無錯誤,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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