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江瑞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瑞峰於民國105年8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38508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
106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
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3850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