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QUANG(陳文光)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TRANVANQUANG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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