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8號
調解筆錄原告 楊婷淇 被告 廖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8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3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上午10時4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許育菁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楊婷淇被告廖金德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楊婷淇被告廖金德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 廖金德業 於民國102年12月5日給付原告楊婷淇點收無誤,原告楊婷淇同意撤回被告廖金德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39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楊婷淇被告廖金德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許育菁法官楊仲農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