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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