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