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31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連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何連海已於民國111年6月7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何連海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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