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16號原告戊○○
丁○○辛○○丙○○庚○○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
2-5號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徐祐偉 律師上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報兩造間三七五租約之範圍,及租約更正之經過。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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