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被告甲○○過失傷害的犯罪事實,請參閱附在本件不受理判決書後面的起訴書。
二、本院判決被告公訴不受理的法律依據,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是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而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的規定,本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現在,兩位告訴人已經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撤回對被告的傷害告訴,依照前面列舉的法條,本案不須經過言詞辯論的程序,就可以直接對被告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