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靜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