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2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通信貸款約定書」及「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影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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