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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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 謝文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清治 等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游語涵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1033 號裁定(110.06.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卷二) 字第 10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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