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6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趙俊安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95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趙俊安(下稱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7年9月25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1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4年8月)以下,況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之罪,曾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有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51號裁定可稽(見執聲卷第6至7頁),原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就附表編號1、3、6部分均主動坦承犯行,且附表編號3、6部分抗告人於警詢時主動告知有施用毒品,應符合自首要件,但抗告人當時並未提出,故未減輕其刑;又施用毒品行為與一般犯罪之性質截然不同,其本質上係藥物濫用、物質依賴,自殘性質明顯,侵害或侵害危險性十分隱晦,實無大幅執行之必要,應可酌定較低之執行刑,抗告人已執行逾1年8月,抗告人之母每來會面,抗告人總心疼、後悔及自責,望能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使抗告人早日服刑完畢,返鄉奉養母親及扶養子女云云。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葉力旗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日107年6月25日下午3時46分許106年12月1日12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8920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7961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47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108年2月27日108年5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47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25日108年6月10日108年5月1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447號(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6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日107年7月3日15時許106年12月3日10時2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488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805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53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8月14日108年5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53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11日108年8月14日108年12月1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447號(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6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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