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繳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郵務送達費係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34×10=2,04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何○○、「子女」曾○○及曾○○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97至99年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上開文件若有已提出者,毋庸重覆提出)。
四、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2年內每月薪資40,000元、負擔生活費8,000元、交通費1,500元、手機費1,000元、家用雜費2,100元、房屋貸款17,750元、每月為母 潘亞德 支出3,500元扶養費及為配偶何○○及2名子女
各支出5,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次應陳報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新北市土城區住處?房貸分擔比例?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本人」、「配偶」何○○、「子女」曾○○及曾○○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釋明未能與安泰銀行達成前置協商合意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之公司(含法定代理人)名稱、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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