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32號債權人 沈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佳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匯款至債務人帳戶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