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59號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