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妙珍 被告龍華禮品行銷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