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27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黃詠祺
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詠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詠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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