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朱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