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189號聲請人 謝俊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鑫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該公司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路○區路○○路0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