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87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新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建富 即虎福福飯包、 江依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6.25%」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年息百分之「6.25」)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