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9號原告 徐騰洸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 律師被告 彭成金 訴訟代理人 彭紹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凱平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