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054號債權人 劉淑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金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率為何?(因利息、遲延利息二者請求,依民法第
205條規定,債權人對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㈡提出債務人詹金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