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原智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宛靜選任辯護人葉繼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4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壹、主刑部分張宛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貳、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宛靜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8年3月20日至員警查獲時之108年3月22日,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於選物販賣機臺內之犯行,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且均屬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利,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
㈡、科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利,意圖販賣而陳列有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已與商標權人成立調解,並實際賠償商標權人所受損害,經商標權人同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本院原智易字卷第67頁、第77頁);併審酌被告侵害商標權之件數及市價,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主刑部分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佳,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仿冒商標商品,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又本件依前揭卷內事證,認被告係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尚難遽認告因本案犯行而有實際獲利,自無從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玓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名稱│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審定號│數量││├────────┼──────┼────┼─────┼────────────────┤│TrefoilVersion│德商 阿迪達斯 │00000000│零錢包貳個│1.商標資料(偵卷第45至47頁)。││5(device)│公司│││2.鑑定報告書(偵卷第49頁)。│├────────┤├────┤│3.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3頁)。││ADIDAS( 亞得脫士 ││00000000││││文字)│││││└────────┴──────┴────┴─────┴────────────────┘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