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37號聲請人 許學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明聖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邱瑞祥法官游文科法官管靜怡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