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42號聲請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 鍾銀枝 等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許秀芬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