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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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8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益論陳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貳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萬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期間如未依約繳納帳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利息依年息20%計付。
(二)債務人於94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借款按84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三)債務人借款合計為302,49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70,000元│95年9月27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無│無││││││││├─┼─────────┼──────────┼──────┼──────────┼──────────────┤││232,490元│95年11月23日起至│百分之15│95年12月2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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