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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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婉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宸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宸福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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