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大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大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陳大偉因加重竊盜、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罪,分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乙份在卷可考;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苗票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綉燕附表:受刑人陳大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2月1日│103年4月5日│1、103年4月5日下│││││午11時4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2、103年6月26日│││││下午6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770號│毒偵字第811、895│毒偵字第811、895││││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46│103年度訴字第370│103年度訴字第37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3年8月11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46│103年度訴字第370│103年度訴字第370││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10月9日│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4年度│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829號(│執字第295號(編│執字第295號(編│││編號1至7定應執行│號1至7定應執行有│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7年10月│期徒刑7年10月,│期徒刑7年10月,│││,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6月26日│1、103年6月3日│1、103年5月18日││││2、103年6月9日│2、103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11、895│偵字第2963、3666│偵字第2963、3666│││號│號│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0│103年度訴字第351│103年度訴字第35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3年11月13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日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0│103年度訴字第351│103年度訴字第351││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12月1日│104年1月15日│104年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苗栗地檢104年度│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95號(編│執字第436號(編│執字第436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號1至7定應執行有│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期徒刑7年10月,│期徒刑7年10月,│││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編號│7│8││├────────┼────────┼────────┼────────┤│罪名│轉讓禁藥│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6日│103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963、3666│偵字第16021號││││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51│103年度易字第259│││事實審││號│0號│││├────┼────────┼────────┼────────┤││判決│103年12月25日│104年3月20日││││日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51│103年度易字第259│││判決││號│0號│││├────┼────────┼────────┼────────┤││判決│104年1月15日│104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36號(編│執字第6779號(已││││號1至7定應執行有│發監執行)││││期徒刑7年10月,│││││已發監執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