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易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鈺宸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290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受理案號為101年度智簡字第8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鈺宸明知告訴人 蔡杰凌 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在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所申請並經營之商店名稱「紫櫻精品店」,所張貼之「色彩,曾編織出多少真實的美麗,漸漸淡忘的,卻是每件在乎過的服飾,任何世代,都有著最獨特完美的詮釋。…認為,『你』就是最強烈的風格,運用各式色彩,經典的風格,直接而真實的呈現視覺美感,曾經將自己歸類在風格類別,現在,每個人都該有『你』的流行。想傳達出哪種自己??你要表什麼就是你!!…帶你找出最獨特的你」等文字內容,係告訴人針對商店及商品之風格加以敘述說明,而所創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詎被告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年7月間某日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將前段文字予以複製後,張貼在其所經營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商店名稱「Soupedup」之網頁內,以利其作為商店販售服飾之廣告標語,而侵害告訴人上開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案經告訴人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01年10月26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101年11月2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調解紀錄表影本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乙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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