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21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6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9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案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宣告刑」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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