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699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唐秀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秀鸞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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